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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联手大学开拓“合适成年人”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王颖  发布时间:2011-06-20 09:38: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少年庭通过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

  17岁的被告人吴某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父母离婚后母亲再嫁,吴某一直随养父生活。2008年吴某因与养父发生争吵而离家外出,在盗窃一辆机动三轮车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底,刑满释放仅一天的吴某又因盗窃一辆面包车被抓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联系,其养父表示不愿到法院见吴某。云龙法院少年庭决定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审理该案,并邀请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的大学讲师李老师担任吴某的“法律家长”。

  庭审中,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李老师,对吴某语重心长地进行法庭教育。因为有了“知心哥哥”的陪伴和开导,吴某在审讯中渐渐消除了焦虑和抵触情绪,如实说出了自己的作案经过,获得了法律公正的处罚。

  2009年3月,云龙法院与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签署了“社会工作介入涉少案件”的相关协议,联手开拓“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道路,更全面、全程化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该制度规定,在遇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席的情况下,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意下,由法庭邀请学校讲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

  在庭审前,“合适成年人”会与未成年人当面会谈,了解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在庭审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看庭审记录,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在庭审记录上签字。同时,“合适成年人”还将配合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要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过程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法定代理人或老师无法前来,这使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成了一纸空文。而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提出,弥补了这一漏洞。

  它是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合适成年人”在诉讼全过程中的积极行为,可以起到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缓解压力、协助沟通,充当未成年人与法官之间的桥梁,同时制约司法人员在讯问中发生的非法行为等作用。

  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中的犯罪比例逐年提高,但当进入司法环节后,外来未成年人的父母却往往不在身边,或是难以代理。有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后,外来未成年人被告人将成为最大获益者。
来源:少年庭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