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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晨报》:旅游时摔伤 告旅行社遇“踢皮球”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4-12-19 14:54:35 打印 字号: | |
  游客未签书面合同,事故后在旅游局介入下,与A旅行社补签合同;A旅行社:委托给B旅行社带团;B旅行社:从未与原告和A签过合同

  开开心心带着孩子去旅游,怎料途中出现意外,孩子下山时一脚踩空台阶摔伤。而游客参加的这个团,又存在转包的情况,结果索赔时遭遇了“踢皮球”,最后只得将涉及的两家旅行社一块告上法庭,3月12日,云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伤害纠纷案。

  下山时 孩子失足摔伤

  2013年8月,市民朱女士通过朋友联系旅行社,相约到河南八里沟旅游。8月17日,朱女士带着15岁的儿子来到指定地点,上车后向一名姓高的导游支付了两人的旅游费用。朱女士并不清楚导游属于哪家旅行社,也未签订书面合同。

  朱女士称,8月17日,一行乘坐旅游车前往河南八里沟。第二天早上,在导游的带领下又去了九连山。“九连山特别陡,下山时孩子一失足摔下去了,头破血流,景区的车辆将孩子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朱女士说,孩子受伤时,导游并不在现场。“我给导游打电话说没钱看病了,导游才出现。”

  朱女士认为,组团旅行社和导游不经他们同意擅自改变行程,游玩时也不见导游陪同,对于孩子的摔伤存在相应责任。“我们就是报名去八里沟,九连山是导游安排的,但我们没同意。”

  朱女士后来了解到,他们是通过A旅行社报名参的团。因此,朱女士向A旅行社索赔。“我去找他们,他们不理,我们就去找旅游局。”

  旅游局介入后,8月29日,朱女士和A旅行社才补签了旅游合同。但A旅行社认为,此次旅行,这些散客委托给B旅行社,并由B旅行社进行了包括交费、办保险及完成整个旅游。但B旅行社称与他们无关。最后,朱女士只得将两家旅行社一并告上法庭。

  双方同意调解

  今年3月12日,云龙区法院审理此案,两家旅行社都极力否认为原告提供了旅游服务。

  第一被告A旅行社称,旅行社的确将原告委托第二被告B旅行社,对于原告损害愿意承担次要责任。“但我们从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包括原告各项保险并不在我们履行范围,原告与B旅行社进行了包括交费、办保险及完成整个旅游。”

  A旅行社说,2013年8月12日,有人联系到他们说有15名散客要求安排到八里沟旅游。“当时我方不做这线路的业务,我方联系到了B旅行社的张某,对方愿意接受这15名散客,通过传真发出了确认件,我方填写了15人的身份信息,B旅行社盖章确认。”原告发生事故后,投诉到徐州旅游局,“徐州旅游局要求我方与原告补签了合同。”

  第二被告B旅行社称:“我旅行社从未与A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张某既不是我旅行社员工,也不是我旅行社的负责人。”

  A旅行社则反驳说,“我们和张某不是仅有这一次业务往来,也核实过张某和第二被告的关系,张某是B旅行社员工。”

  B旅行社坚称,“我方从未与原告签订过旅游合同,与A旅行社也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且确认函所盖并非我方合法公章,张某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怀疑有人冒用我方身份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法官努力下,双方当庭均同意调解,法庭表示,将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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