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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城晚报》:专偷校门口开车送孩子的家长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14-12-19 14:55:30 打印 字号: | |
  昨日上午10时许,云龙法院公开审理倪某盗窃一案。去年五六月份,倪某6次利用驾驶员下车后、遥控锁车前的时间,悄悄拉开车门,致车门无法正常落锁,然后拿走车里的包。倪某盗窃物品价值计27290元。法院审理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作案6次 案值27290元

  倪某生于1985年,小学文化,铜山区茅村镇人。倪某曾分别于2002年和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刑。这次是他第三次因盗窃罪站在被告席上。

  去年2月,倪某被刑满释放,后来在一家医院找了份保安的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倪某看到有人开车门下车时,车门没锁,车里有包,当时他没拿。他回去琢磨起来:开车的都是有钱人,车里面的包都有钱。

  从去年5月开始,倪某只要没事就骑车转悠,利用别人停车后到遥控锁车的时间差,从车辆另一侧将车门打开,致车门无法正常落锁,然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倪某成功作案6次,盗窃物品价值计27290元,其中5次的盗窃对象是送孩子上学的家长。

  倪某表示,他作案的对象大都是开车送孩子的家长,选定目标后,他便站在车后方,等到车主下车时,轻轻将另一侧车门拉开一道细缝。“车主都急着送孩子到校,会误以为锁好了车门,或者以为送孩子时间短不在意。”倪某说,自己利用家长送孩子入校的时间差,把车上的包偷走了。

  专偷校门口送孩子的家长

  公诉人称,倪某于2013年5月1日9时许,在彭祖园东门北侧,用上述手段盗窃姚某车内行驶证和人民币100元。这次得手后,倪某作案更加频繁。同年5月20日、5月28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19日的上午8时许,正是家长送孩子上学的高峰期,倪某守在学校门口作案。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倪某没有异议。

  从倪某盗窃的财物看,他每次的“成果”不尽相同。有一次,他从一辆大众宝来轿车里盗走一个女包,里面只有身份证、公共自行车卡、金鹰VIP卡、银行卡等物品。还有一次,他在盗窃一辆雪佛兰乐驰轿车内的女包后,发现里面只有驾驶证、钥匙、银行卡、化妆品等物品。

  当然,倪某也有“收获”颇丰的时候。他曾从一辆普桑轿车内盗取人民币96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还从一辆越野车里盗得人民币8000元和三星NOTE2手机、苹果5手机。据了解,这些被害人有的是到了单位才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了。

  案发后,涉案大部分赃款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庭上哭诉为给母亲治病盗窃

  倪某在法庭上表示,他盗窃是有原因的。倪某说,他当时刚刑满释放两个月,他母亲突然告诉他,半个身子都没有知觉了,他就带母亲到医院去检查。医生表示,他母亲要做手术,不然就有瘫痪的危险。

  法官问:“需要多少钱?”“要4万多元。”“那你必须要用偷吗?”“我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就想给母亲治病。”“这并不是你盗窃的理由,需要钱可以用合法的途径取得。”这时,倪某哭着说自己现在后悔了。他说,自从被抓后已经9个月没和家人见面了,也不知道母亲怎么样了。

  法官也郑重地告诉倪某:“你进去了,谁来照顾你的母亲?谁给她看病?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能做犯法的事情。”

  倪某这次是在刑满2个半月后作案的。对于之前两次盗窃的经历,倪某表示,第一次盗窃是因为年轻不懂事,就跟着人家干了,第二次是因为欠人钱太多就干了。倪某对此次被抓也早有预感,“我知道干这个迟早要被抓的。”

  法院认为,倪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送孩子上学的时候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物,不要将值钱的物品放在车内,尤其在下车后应确认车门是否已经闭锁,不要给人以可乘之机。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