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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晨报》:奥迪在停车场丢了 车主索赔60万
  发布时间:2014-12-19 15:11:47 打印 字号: | |
  奥迪在停车场丢了 车主索赔60万

原告方:交了停车费,停车场经营者有义务保管好车辆

被告方:收的是停车费不是保管费,疑是被“以车抵债”

□晨报记者 武军 通讯员 刘宇 孙鹏

 夏女士在彭城路一家地下停车场办了一张停车卡,4月19日,她停在地下停车场的奥迪Q5轿车不见了。监控显示,4月18日晚上7点多,几个陌生人里应外合,从停车场入口处将这辆轿车开走,夏女士于是将停车场管理单位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云龙区法院昨天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述

 原告方:Q5被人撬开车门开走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均未到场,由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举证辩论。原告夏女士的委托代理人称,4月17日,夏女士将奥迪Q5轿车停放在彭城路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瑞华物业”)经营的封闭式停车场内。此前,她在这家物业公司购买了停车卡(每月400元)。

 4月19日,她前往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停车场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奥迪Q5轿车于4月18日晚上7点多被人撬开车门,并从停车场入口处开走了,而当时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在入口处值班。夏女士认为停车场工作人员没有看好她的车辆,随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事发当天,停车场工作人员报了警。

 原告代理人出示了停车费收据一张(3000元)、停车卡一张、原告的机动车行驶证、轿车钥匙等5份证据,称这辆车是从德国进口,于2011年8月购买,总共花了65.8元。原告代理人认为,夏女士向和瑞华物业交了这笔停车费,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为业主保管好车辆,现在车子丢失了,要求被告和瑞华物业赔偿损失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辩论

 被告方:车是被讨债人开走的

 被告代理人柴律师说,该停车场位于银座商城地下,2013年9月26日,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将地下停车场东区移交给银座商城使用和管理,和瑞华物业公司只负责地下停车场西区的管理,原告的车辆是在东区被人开走的,与被告无关。

 此外,事发前的4月17日,曾有一伙人在地下停车场与车主夏女士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当时对方要求“以车抵债”,抢走夏女士的车钥匙,并要开走轿车抵债,夏女士报了警,青年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民警认为这属于债务纠纷,让他们自行商量解决。“所以,这辆车是被讨债的人开走的,根本不是盗窃。而且4月19日那天,银座商城地下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报了警,车主在发现车子不见后,既没报警,也没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告方:监控拍下有人里应外合开走车

 原告代理人回答说:“4月17日夏女士在地下停车场停车时,因为西区正在施工,没法停车,才把车子停放在了东区,而和瑞华物业停车场引导员并没有提醒夏女士不能停在东区。即使夏女士与别人有债务纠纷,也不是被告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4月18日晚上7点21分,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开到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司机刷卡后,迅速向后倒车开了出去,自动抬杆升了起来,等候在里面的奥迪Q5趁抬杆升起时从入口处开了出去。

 被告代理人柴律师表示,原告代理人出示的停车费收据是3辆车的停车费,另外两辆车停车费是原告夏女士的朋友张先生和仝女士的,当时仝女士为夏女士代办的停车卡,应该知道自己的车辆该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西区。这3000元中,有业主张先生和仝女士3个月的停车费各900元,夏女士不是业主,3个月的停车费是1200元钱。“在停车场与业主签的车位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和瑞华物业收的是车位租赁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对于车辆丢失以及车上物品被盗,和瑞华物业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柴律师还对原告提出的60万元索赔提出质疑,并提供了夏女士与平安保险公司接线员的一段录音,证明夏女士投保时,购买了车辆盗抢险等险种。车辆投保价值是462240元,原告却提出了60万元的索赔,这不符合情理。而且业主车辆丢失后,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被盗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原告既没报警,也没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是想通过打官司,来让和瑞华物业承担原告的一部分欠债,把损失转移到和瑞华物业公司。

 原告方:车主没报警因觉得不必重复

 法官询问原告委托代理人,4月17日那天,在地下停车场内与夏女士发生纠纷的那伙人是不是前来讨债的人,夏女士是否与对方有债务纠纷,夏女士4月19日在发现车辆被盗后,是否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是否已经立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夏女士是否与这伙人有债务纠纷他不清楚,4月19日夏女士发现车辆不见后,因为银座商城地下停车场工作人员已经报过警,夏女士认为没必要重复报警,所以4月19日那天夏女士就没报警。对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代理人称不清楚,他说夏女士现在在广州做生意,没有时间回徐州,他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被告代理人称,这个地下停车场由和瑞华物业与银座商城共同使用和管理,银座商城负责东区部分,两家共用地下停车场一个出口和一个入口,业主只要停车卡里有钱,就可以自行刷卡进出,不需要和瑞华物业工作人员放行,所以入口处无人值班。而夏女士也没有与和瑞华物业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只是后来续交了一个月的费用,停车费到今年5月13日用完。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柴律师出示了4月18日在地下停车场车辆被开走的一段视频、夏女士与保险公司的通话录音、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等数个证据。

 审理

 法官:车位租赁还是车辆保管是关键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到底是车位租赁合同关系还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这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法庭要求原告夏女士在5天内到云龙区法院核实身份,并鉴定其给委托代理人委托书上的签字,还要求双方继续补充证据。法官提醒原、被告双方,如果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影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将受到相应的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日继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云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