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Q5停车场内被人开走
停车场认为双方是车位租赁关系,开走奥迪车的人曾向车主讨债,并称“拿车抵债”
车主方面认为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60万,并称车是陌生人盗取的
本报讯 (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孙鹏) 夏某将一辆奥迪Q5轿车停放在市中心一家停车场,两天后去取车时却得知车被别人开走了。夏某认为,自己的车在停车场内丢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某物业公司负有责任,因此到云龙法院起诉,要求停车场赔偿自己损失60万元。昨日,云龙法院审理了此案。
有人从入口把奥迪开走
原告夏某并没有出庭,而由代理律师出面,被告某物业公司也是聘请的代理律师出庭。
今年4月17日,夏某将奥迪Q5轿车停放在市中心一家停车场内。当她于4月19日去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发现,4月18日晚上7点多,有人在夏某的轿车周围转悠,在车门前摸索一会儿,将车门打开,然后将车开到停车场入口处。在入口处,停车场里一辆黑色丰田车上下来人刷卡,栏杆抬起,奥迪车从入口开走。黑色丰田车则从出口正常驶出。
据夏某所知,这个停车场的入口处并没有工作人员,只在出口处才有值班人员。夏某认为,正是因为这个停车场的入口处没有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值班,才使自己的车辆丢失。
车辆被盗还是被抵债?
关于夏某在诉状中陈述的车辆是被盗窃一说,被告某物业公司并不认可。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4月17日当天,停车场就来了几个陌生人,当时他们开的就是一辆黑色丰田车,他们和车主夏某发生争执,这几个陌生人称夏某欠钱不还,要拿车抵债。当时,夏某还报警了。在4月18日,停车场工作人员又看到了前一天的同一伙人,他们还坐在夏某的车里,口口声声说一定要夏某还钱,车用来抵债。
4月19日,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夏某的奥迪车不见了,立即调取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到开走夏某车的人就是这伙人,他们所开丰田车的车牌号也与4月17日见过的那辆车相同。
对此,原告代理人声称,并没有与人发生债务纠纷,而且根本不认识那群陌生人,车辆是被人盗取的,虽然不知道有没有按照车辆被盗窃而立案,但公安机关一直在调查。
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原告夏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既然车主将车停放在了停车场内,停车场就有义务保管好,双方属于保管合同关系,若车辆发生丢失或损毁,该停车场应该负有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车主和停车场仅仅是停车位租赁关系,夏某是委托朋友在该停车场办理的停车卡,虽然没有书面告知她停车场的租赁协议,即便她不知道,在停车的过程中也应该了解。代理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停车场不承担责任。
双方就车主与停车场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关系有着巨大争议。经过近3小时的庭审,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均同意在庭后调解。
审理此案的刘宇法官表示,在停车场和停车人之间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关系上,双方争议非常大。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停车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如果是车辆保管合同,要返还保管物,如果车辆发生损毁,要赔偿相应损失。如果是车位租赁使用,停车场仅仅在车位使用过程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本案是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车位租赁使用关系,还需查明事实在合议庭合议后给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