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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晨报》:《收购报废电池提炼铅锭》追踪
  发布时间:2014-12-19 15:16:30 打印 字号: | |
  《收购报废电池提炼铅锭》追踪

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说法不一

云龙法院昨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晨报讯(记者 武军 通讯员 孙鹏 赵丽 摄影报道)晨报上月23日报道:山东人张某在我市铜山区某村租下一块地皮,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1.18万吨,提炼铅锭后出售给他人,案值9400万元,处置并销售了5000多吨废旧铅酸电池,案值2000多万元,严重污染周围环境的消息。昨天,云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被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挂牌督办的污染环境大案。

 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昨天上午10点半,第一被告人张某和第二被告人田某被法警带上法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称,来自山东临沂市的张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29日租赁了张乙、熊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我市利国镇岳庄村附近山下建设的炼铅厂,于2013年4月租赁第二被告人田某在岳庄村附近山下建设的炼铅厂,从各地收购了11800吨废旧铅酸电池,滚动收购资金额累计达9400多万元。

 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废旧铅酸电池还原铅的生产,严重污染环境,后将生产的铅锭销售给张丙等人,非法获利2000多万元。

 公诉人随后在法庭上出示了张某的银行交易记录、涉案照片等书证,以及证人熊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和田某的供述,铜山区环境检测站检测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等6组证据。公诉人认为,张某和田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

 两名被告人说法不一致

 法官询问第二被告人田某是否对起诉书的内容有疑问时,田某辩解称,他刚开始并不知道张某租下他的地皮是用来炼铅的,张某当初与他签租厂房合同时,并没有提到炼铅的事。

 第一被告人张某在接受法官询问时说,他在利国镇岳庄村附近山下租了两块地皮,用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池生产铅锭,当初他与田某和张乙、熊某等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田某和张乙、熊某等人向他保证,来利国镇炼铅没有任何问题,保证无人干扰生产,如果有人来查,他们负责协调关系,确保炼铅厂不被查处。这一说法,与第二被告人田某的交待显然不一致,田某随后被带下法庭待审。

 工人防护措施很简陋

 张某称,炼铅厂的工人大多数上岗前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只是他从山东老家招来的几个老工人手把手教他们操作。工厂的生产条件很简陋,工人戴着胶皮手套、胶靴和口罩人工分解废旧铅酸电池,废液和废气随意排放,废渣和电池壳子有的卖掉了,有的露天堆放,确实造成了环境污染。“我知道用这种方法炼铅违反规定,但不知道触犯了刑法,现在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张某非法利用废旧铅酸电池炼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根据有关量刑,其刑期大概在3至7年之间,并可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云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