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获刑 各处罚金10万
铅锭没收,赔偿利国镇政府为治污而产生的13万余元费用
晨报讯(记者 武军)山东人张某在铜山区某村租块地皮,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1.18万吨,提炼铅锭后出售,案值9400万元,处置并销售了5000多吨废旧铅酸电池,案值2000多万元,严重污染周围环境,晨报去年11月23日和12月6日两次进行了报道。昨天,云龙区法院宣判了这起被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挂牌督办的污染环境大案。张某和同案犯李某分别被判刑四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万元。
云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对于李某提出的自己不知道张某建厂用于炼铅,经查,李某建厂房的目的就是用于给张某炼铅使用的,同时证人张乙、熊某、华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李某对张某经营炼铅厂是知道的。法院认为,李某明知张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厂房租赁给张某用于炼铅,而张某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达13500吨并进行处置,故双方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云龙区法院昨天判决,张某和李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0元。此外,张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赔偿利国镇政府因处理含铅废物产生的费用共计131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