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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城晚报》:私生子起诉,要分生父房产
作者:孔祥伟 贺秀风  发布时间:2015-08-12 14:57:11 打印 字号: | |
  父亲留下两套房子,为了保护他的权利,特意立下遗嘱。最终,他与同父异母的哥哥达成和解,一次性获现金35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孔祥伟 贺秀风)30多年前,王力婚外与他人生下一子。去年年初,王力去世,留下两套房产。近日,他的私生子王强拿着王力生前立下的遗嘱,要求分房产。昨天下午,云龙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父亲为私生子立遗嘱

 35年前,36岁的王力因与妻子赵凤感情不和,到外地做生意。在外地,王力结识一20多岁女子,并与其生育一子,取名王强。当时,王力与妻子的大儿子王明已经16岁,女儿王蕊也已11岁。此后,王力长期与王强及其生母一起生活在县区。但王力一直没有与赵凤离婚。

 在去世前,王力曾找到黄山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将王强的户口迁到他名下。2007年,王强的户口顺利从县区迁到黄山垄社区。去年年初,王力因病去世,留下两套房产。两套房子均在黄山垄附近。王强提出分得其中一套房产,遭到王明等人反对。王强表示,他有父亲生前立下的遗嘱。王强说,在他十岁时,父亲为了保护他的权益,特意到公证处立下遗嘱。

 在王力的遗嘱中,有这样一段话:“我只有这两个儿子,两套房子,想由这两个儿子均分。为了保护小儿子的权利,我特办理遗嘱。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在我百年之后全部由小儿子王强一人继承。如遇规划拆迁,返还的房屋中,属于我的那一部分仍由王强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因赵风肯定将属于她的房产给王明,所以我希望在我夫妇二人均百年之后,房屋由王强和王明平分。”虽然王力立下遗嘱,王强和赵凤依然不同意分给王强一套房子。今年6月,王强一纸诉状将赵凤、王明告上法庭。

 私生子要求分一半房产

 5月15日,云龙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强的代理律师提供了王力在公证处所做的遗嘱公证。遗嘱还附有两套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对此,王明的代理律师提出,遗嘱中的“赵风”,与“赵凤”并非一人,故公证遗嘱的王力并非赵凤的丈夫。而且,遗嘱中所写的房号与赵凤等人实际居住的房子房号不一致,因此遗嘱中的房子与赵凤等人居住的房子无关。

 王强的代理律师找到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证明“赵风”即为“赵凤”,系笔误。王强的代理律师还出具了黄山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产权证明,可以证明遗嘱中房产证号对应的房屋系王力所有,而王力的身份信息与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口信息证明相一致,可以证明赵凤等人居住的房屋为王力所有。

 7月1日,云龙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明代理律师提出,王力名下的一套房子实际是王明出资所建。“当时我要结婚,就在老屋附近宅基地新盖了房子。”王明说,王力当时与王强的母亲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出钱。但因王力是户主,按照农村习俗,房子就登记在户主名下。他称,邻居以及当时村委会负责人都可以证明,该房是他结婚时新盖的房屋并一直生活在此。

 双方经过一番辩论后,王强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或者歧视,因此王强享有与王明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诉争房屋均登记在王力名下。诉争房屋属于王力与赵凤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力去世后诉争房屋的50%的产权应作为其遗产。而他生前立有经公证的遗嘱对诉争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进行了处分。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遗留给任何人,并不限于其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因此各继承人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分割诉争的房屋。

 私生子与生父原配一家达成和解

 主审法官表示,王强与王明是同父异母兄弟,且户籍在一处。而王强与王明以及赵凤的私下关系还可以,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

 昨日下午,王强与王明等人在云龙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协议:王明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王强35万元;如王明不按照本约定给付,王强有权按照40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凤对王明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此,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调解后,主审法官说,现在多子女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频发。因很多退休老人有房、有车、有存款,但并未对身后财产进行分配。为了以后的家庭和谐,老年人可以将自己财产提前做公证分割,以避免以后出现纠纷。而多子女家庭应该互相体谅,家和万事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