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称是去医院,不是逃逸;法院:管某意识清楚,无严重伤情却不报警,构成逃逸
■法官名片:
孔祥伟,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法律硕士学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曾被授予“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其撰写的论文多次被《徐州审判》等专业刊物发表。
■核心提示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案情回放
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赔
我市居民管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2014年8月25日凌晨4时左右,管某与三位朋友从KTV唱歌出来,由其驾车沿湖东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徐州市湖东路盆景园门前道路时,由于疏忽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撞在路边花坛、城市管理监控设施上,致花坛内苗木、城市监控设施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管某及同车其他三人并没有报警,而是打电话叫朋友接他们到附近医院治疗,将肇事车辆留在了现场。
行政执法大队发现此情况后,向上级作了汇报,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同时打110、120等。工作人员和交警到现场后,管某等人已经离开现场,交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将车拖走。
而此时,管某在医院进行治疗后,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
2014年10月14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管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管某对该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保险公司也以管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拒绝理赔。
管某因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诉至云龙区人民法院。
“为什么不赔?我是买过保险的”
法庭辩论
庭审中,管某陈述,当时因担心车上伤情较重的人员有生命危险,而且等了很长时间救护车辆未到,就坐朋友的车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并非逃逸。而原告在被告处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驾驶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拒绝向原告按约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77300元。
保险公司则称,管某提供的同车人员就诊记录未显示伤者有较重的伤情。管某在事故发生时客观上具备报警的能力。但管某既未主动报警,也没有委托他人报警,而是弃车逃离现场,且未及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系逃逸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免除赔偿责任。
原告负全部责任,只赔2000元
法院判决
云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管某意识清楚,且车上人员受伤并不严重,原告完全有能力、有时间、有条件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但事故发生时,原告本人没有报警,并离开事故现场,且在事故发生后,也并未及时前往交警队配合事故处理。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行为构成逃逸,据此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况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符合上述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被告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赔偿其相关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监控设施维修费2000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管某监控设施维修费2000元,驳回原告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话法官
记者:如何看待管某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
法官:管某主张当时因担心车上伤情较重的人员有生命危险,才坐朋友的车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并非逃逸。但根据其提供的病历显示车上人员受伤并不严重,原告完全有能力、有时间、有条件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管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行为构成逃逸。
记者: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及合同依据是什么?
法官:根据保险公司商业险相关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况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符合上述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
另外,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根据《保险法》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管某属于发生事故后故意不及时通知保险人,造成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据此,保险公司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记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如何处置?
法官: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