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程颖) 昨天上午,云龙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法院两年来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从2013年8月该院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庭以来到2015年11月底,共受理婚姻家事纠纷案件1228件,其中离婚案件864件,占全部婚姻家事案件的70.4%;其余主要是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赡养纠纷案件等。婚姻家事案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婚外情”、“第三者”举证难,成为离婚案件审理的最大难度。
“举证难”成离婚纠纷案的“难点”
一是“分居”举证难。当事人以主张分居为主要理由起诉离婚的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1/3还多。当事人单方陈述双方分居,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难以得到支持。
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举证更难。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方可获准离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打工潮”的涌现,人口流动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当事人因外出打工而长年在异地工作和生活者较多。如对方当事人以双方虽分居但非因感情不和为由抗辩且原告多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离婚之诉仍难获准。
据介绍,目前以家庭暴力为主要理由诉请离婚的当事人占近1/3。当事人以主张遭到对方殴打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居)委会等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时所作的书面材料、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视听资料、加害人在诉讼前向受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都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证据当事人难以全面取得和保存,他们往往仅提供伤情照片、病案材料居多,少数会提供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而公安机关介入后往往因夫妻间的家庭纠纷不愿作深入调查和认定,像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都存在证明力缺陷,法官仅凭以上材料,不能轻易断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并获准双方离婚。
三、“婚外情”、“第三者”举证难。婚姻法规定,如能证实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可获准离婚。暂且不说重婚,原告主张对方有婚外情或第三者的案件不在少数。此类证据的收集也存在一定难度。如仅提供配偶与异性在一起的照片(如一同旅游、外出等)、网上聊天记录、视频截图等,或与异性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对方就是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也不能轻易认定是“第三者”或“婚外情”关系。
●案例
1、八旬老人状告儿女求赡养
韩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10年去世,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即王某甲、乙、丙、丁,母亲韩某某现独居。韩某某因摔伤于去年住院,花费医药费自费18182.04元,后请保姆照顾其饮食起居,每月支付保姆护理费2800元。上述医疗费及护理费,王某甲、乙、丙均已每人支付给原告8000元左右,王某丁未支付。2015年1月至今韩某某又自费产生医药费1470.45元。韩某某现在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90元及老年人长寿金50元,未发放的抚恤金340元。韩某某现已81岁,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骨质疏松症。王某某甲、丙同意每个月给300元赡养费和医疗费,不同意承担护理费等。王某乙称因韩某某没有把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而赠与王某甲、丙的子女,不愿意给赡养费及其它费用。王某丁患有脑梗死、高血压、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工作和收入。
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韩某某现已81岁高龄,年老又患有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仅靠政府补助及其丈夫单位所发的费用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其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应予以支持。王某丁身患多种疾病、无工作、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没有赡养的能力。判决由王某甲、乙、丙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护理费500元以及已发生的医药费490.1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分居未离婚不尽抚养义务
李某某与杨某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4月1日李某某生育杨某甲、杨某乙(龙凤胎)。杨某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杨某甲、乙多年来随母亲共同生活。杨某甲、乙现就读于技工学校。杨某月平均收入7762元。杨某甲、乙起诉要求判决杨某从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2000元,直到两人独立生活为止。杨某辩称,工资较以前大大减少,没有能力支付每人每月抚养费2000元。
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某在与原告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不与原告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被告目前月工资收入7762元,需要抚养两个子女,结合两原告生活教育等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杨某每月支付杨某甲、杨某乙抚养费共计3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3、怀疑孩子非亲生 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蒋某某诉称,其与章某于2011年7月离婚。2013年11月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排除其系婚生女蒋某甲(15周岁)的生物学父亲。后经其调查,前妻章某与刘某在1998年曾发生过性关系,有理由相信刘某是其女儿的生父,为此起诉要求判决章某和刘某二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章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刘某辩称蒋某某提供的鉴定意见错误,要求依法做亲子鉴定以还原真相。蒋某甲表示不同意鉴定。
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蒋某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章某生育一女蒋某甲,后经鉴定,蒋某甲与蒋某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章某违反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侵害了蒋某某的人身权益,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蒋某某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因蒋某甲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刘某进行亲子鉴定,在蒋某某没有证据证实刘某与蒋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刘某承担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章某赔偿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宣判后蒋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及蒋某甲均同意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刘某为蒋某某甲的生物学父亲。中院基于二审出现新证据,遂改判章某、刘某共同赔偿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