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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知假买假 三倍赔偿诉求仍获支持
作者:刘宇 刘新未  发布时间:2016-04-04 11:26:21 打印 字号: |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徐州云龙法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原告周女士闲暇时喜好研究法律,新消法出台后,原告周女士注意到,新消法规定“对于商家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要求赔偿”,便想到了新的“谋财”方式。

  周女士发现商场有出售的貂绒大衣,并且貂绒大衣的吊牌上明确标明成分为100%貂绒。但周女士本人摸着感觉并不像是貂绒。于是便购买了两件貂绒大衣,并将该两件大衣送往检验检疫所就服装的成分含量进行检验。

  在样本检验过程中,周女士又再次前往商场购买了20件该种类的貂绒大衣,共计花费2万多元。

  其后,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载明成分含量:再生纤维素纤维31.4%、兔毛26.1%、羊毛21.5%、锦纶21%。原告据此向被告商场要求退货退款、并按照三倍货款赔。

  被告商场自然不愿意赔偿。商场认为,购买22件貂绒大衣并不符合生活消费需要,原告是恶意的知假买假,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应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给予三倍的赔偿。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且不能被证明用于销售的,就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应以消费者购物动机以及购买商品数量多少来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故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商场明知成分为非貂绒,依旧标明貂绒大衣,并按此出售,属于欺诈行为,应当给予原告3倍价款的赔偿。

  法院判决,原告周女士向被告商场返还22件服装,被告商场返还原告周女士货款,并按照三倍货款的数额赔偿原告损失。
来源:江苏经济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