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拖别人车 擅自转卖侵权
法院:伪造原告签名将车辆过户后又转卖是侵权行为;因不能返还涉案车辆,应当折价赔偿;二手车市场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名片:
董莉,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法律硕士学位。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于2011、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助理审判员。
■核心提示:
因为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擅自将他人车辆拖走,并持各种证件及伪造授权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对车主的车辆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未尽审查义务情况下,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放
因与人发生经济纠纷,王某的车被他人擅自拖走,继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又被转卖。自己能否追回车辆?要求赔偿能否实现?
事发2014年1月28日,王某突然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报警后,得知是被与自己有经济纠纷的赵某拖走了。报警后,因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4月,赵某持王某的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的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及代签的王某授权委托书,到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作出“办理过户时如有纠纷,由其本人承担”的保证后,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了王某为出卖方,自己为买受方,售价3万元,从而将车辆过户至赵某名下。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因二手车交易市场是铜山区市场,按国税部门要求不能开具市区注册的车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故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具了发票。2014年5月,赵某又将车辆出售给案外人杨某。
车辆被过户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车辆损失8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对车辆价值达成一致为6万元。
法庭辩论
庭审中,王某陈述,赵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车拖走,又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串通,制作了假的授权书,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明知交易手续不合法的情况下,协助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处开具了发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审阅相关材料时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出具了交易发票,最终导致车辆过户到赵某处。又被赵某转卖杨某,导致车辆无法追回。因此要求以上各方连带赔偿车辆损失6万元。
赵某则称他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偷卖了自己房子,且不给房款,自己卖对方车是抵作房款的,同时自己也起诉王某了。至于自己卖车,赵某称是王某同意的,过户所需材料也是王某给自己的。
二手车交易市场辩称赵某来办理二手车交易时,手续齐全,且保证过涉案车辆无纠纷,如有纠纷其自行承担,所以才为赵某办理了交易手续,自己不应该赔偿。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辩称,公司开发票是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云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被告赵某在和原告王某发生经济纠纷时,未采取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而是擅自将原告车辆拖走、扣留,并伪造原告签名签订买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又转卖他人。因不能返还涉案车辆,应当折价赔偿。双方对车辆价值一致认定为6万元。赵某应当赔偿王某车辆损失6万元。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协助赵某办理过户时,未严格审查王某的授权情况,且赵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其本人进行交易、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亦未严格审查,导致涉案车辆被过户,对原告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过错责任,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应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求为其开具发票时,审查了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的书面材料,但其对于授权委托书、买卖合同不是原告本人所签,以及被告代理原告与其本人签订买卖合同无从知晓,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话法官
记者:存在经济纠纷,能否进行私力救济?
法官: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例如情势紧迫,非对他人财产或自由直接施以拘束、扣押或毁损不能达到保全目的,法律允许权利人自力救济。本案原被告虽有纠纷,但并不具备上述自力救济条件。赵某不能采用擅自拖走原告车辆行为,因此构成侵权。
记者: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存在哪些过错?
法官:赵某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上王某签名是赵某代签的,而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处签订买卖合同时王某的签名也是代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明知王某本人未到场情况下,允许赵某代签王某姓名,是存在过错的。赵某作为王某的代理人,与自己签订买卖合同,也是违反法律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的。因此认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情形,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记者 张元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