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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1月16日:云龙对提供虚假证据者“开罚单”
作者:王蓓蓓  发布时间:2019-01-17 14:5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受理了曹某诉姚某某、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其所在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以证实其在受到被告殴打后请假1个月未去上班,公司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经调查,主审法官发现原告曹某每月工资分现金和银行卡发放,遂要求其提供工资卡明细,并到其所在公司对开具《误工证明》的具体经办人进行调查询问。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公司并未扣发原告曹某的工资。原告曹某提供的《误工证明》为虚假证据。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曹某及其所在公司分别罚款5000元和3万元。日前,曹某与其所在公司均已按时缴清罚款。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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