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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伤赔偿鉴定周期长怎么办?法官:可先行判决!
作者:云法宣  发布时间:2023-07-12 10:54: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纠纷,法官灵活适用民诉法中期裁判制度,对双方分歧较小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先行裁判,最大限度减少工伤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原告刘大爷是长期从事瓦工的建筑工人。2019年10月,刘大爷跟随案外人李某某在被告徐州某建筑工地施工时发生意外,导致九级伤残。住院加康复治疗时间累计长达一年之久。徐州某建筑公司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虽经刘大爷多次讨要,对方仍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不得已,刘大爷起诉至云龙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徐州某建筑公司认为。其已将涉案业务分包给李某某,且刘大爷是跟李某某进的工地,受李某某管理。被告公司与刘大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大爷应向真正的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同时认为,刘大爷将被告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再次向其主张系不诚信行为。且刘大爷提交的证据清单上部分治疗项目、康复项目与本次工伤并无关联,属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并提出刘大爷用药及康复期限合理性的质疑,要求法院对此进行鉴定。因此。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予认可。刘大爷本身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难以承受巨额医疗费用以及后期康复治疗的费用。且经过工伤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行政诉讼等多道程序,已耗时近两年,若按照程序再次等待本案的鉴定以及一审,二审的裁判结果,不知何时才能拿到赔偿。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大爷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刘大爷随案外人李某某在涉案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其与被告徐州某建筑公司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被告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李某某。根据规定,被告徐州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刘大爷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州某建筑公司支付刘大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法官对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坚持快审快结,必要时采取中期判决,能够保障伤者得到及时医疗康复救助,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和谐用工关系。本次对于争议较小的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有利于缓解因工伤给劳动者生活上造成的困难,保障劳动者及时诊疗、康复,最大限度减少工伤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法官    刘洁


      刘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为江苏省法院首批由中级人民法院赴基层法院任职的法官。刘洁法官工作细致、勤奋,善于调研,撰写的多篇调研文稿在徐州审判微信公众号推广,执笔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机制完善》《民事普通程序+独任制模式适用的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分别获2021年度、2022年度江苏省民事诉讼法学年会优秀论文。

PROFILE

执笔:邵其琪      编辑:孙鹏      审核: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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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于2023-07-12修改


 
责任编辑:柔荷